古代又没有指纹识别技术,为什么还要费力不讨好的按手印画押?

所谓指纹,其实就是咱们手指末端形成的凹凸花纹,根据其形状不同可分为斗形纹、箕形纹和弓形纹,指纹这玩意虽然人人都有,但大小、粗细和形状又不相同,就算是心意相通的双胞胎也不可能相同,而根据专家考证两个人指纹重复的概率在150亿分之一以下,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指纹又被称为是“人体身份证”,被广泛应用于案件侦破、身份鉴定等领域。当然了,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防盗门、支付等也纷纷引进了指纹解锁,极大的方便了咱们的日常生活。

但指纹并不只是我们现代人的专利,在各种影视作品和出土的文件也能看到,在古代,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契约或者是认罪伏法时都需要当事人签字画押、按手印。

首先古人为什么要画押按指引呢?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古代能读书写字的人并不多,万一遇到什么田地财产交易,总不可能都让他们和阿Q一样在判决书上画个圆吧?而拜风水、手相所赐,我们祖先早在周朝时就意识到了人和人之间的掌纹和指纹是不同的(毕竟从中衍生出一套尊贵卑贱的道理来),所以在重要契约文件上按个手印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

其次您也不用替古人担心,古代判别指纹主要时根据所谓的斗纹、箕的纹路来分析判定,主要看指纹的形态、走向,如果指纹清晰,让被鉴定者再在纸上盖上指引,放在阳光下一对比不就行了?而且由于影视作品的误导,我们很多人都认为古人按手印就是和现代人一样按个指头印就算了,其实并不是如此,古人盖手印,最少要一根手指,必要的时候掌印和脚印也是必要的。有了多根手指进行辅助判定,这检测的准确性自然比单一指引要高了不少。

唐朝时百姓为了保证契约指纹的真实有效性就至少采取了采用三种方法。

(画纸为信)

第一种:“画纸为信”,所谓“画纸为信”,其实就是指在自己的名字上留下三个手指头之间的距离以此作为凭证,比如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物中就有时人所立契约,文书契约上写明 “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接着当事人、保人和知见人都会在上头签字并按上三个手指以作为凭证。保人是当地有钱有势有名望的豪族长者,由他为借贷人提供名誉和金钱保障,而知见人则是签订契约时的见证人,保证契约的公正有效,有了这样的层层保障,即使指纹不清晰,倒也不用太担心。

第二种:以指印作为凭证,当然这个指印也不只是一个手指头的印记,而是四个手指。

(新疆出土的唐朝时期契约)

第三种:直接盖手印,这个方法简单粗暴,准确性最高。

而唐时大臣贾公彦在给《周礼》做注时也提到了 “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也就是说早在汉朝时期,百姓们就已经广泛的使用指纹进行契约交易了。

除此以外,我国也是最早将指纹应用于案件侦破的国家,不过由于技术所限往往只能粗略研究,但已经相当难能可贵了。

比如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封诊式·穴盗篇》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里秦国士兵乙在睡觉前将自己的一件衣服放在了侧房,接着又和自己的妻子在正房睡觉,结果醒来后发现侧房被挖了个大洞,除了衣服丢失外没有其他损失,于是赶快报官。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偷窃案件,但秦国官吏在现场侦察时除了详细记录了窃贼所挖地洞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外,还着重记录了窃贼在挖洞、攀爬进屋偷窃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 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说明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手印就已经是破案的证据之一了。

不过必须指出尽管罪犯会在现场留下大量犯罪痕迹,包括本人的指纹或掌纹,但古代并没有先进的设备对其进行采集,再加上百姓所居住房屋多为土坯茅房,所留指纹也多模糊不清,所以除非现场指纹极为清晰,否则官差们更多的是收集犯罪现场情况,分析犯罪动机并给出嫌疑人名单,而不会费劲拉巴的撅着屁股找指纹。所以您可以说早在秦朝时我国古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指纹来审理断案,但这绝不是重要线索,这也是时代的局限性所致。

(《洗冤集录》里似乎并没有记载宋慈通过指纹破案)

而手印、指纹真正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已经是宋朝时候的事儿了。而且笔者在查阅相关信息时发现很多人都着重提到了宋慈,强调了宋慈在判案过程中经常采用指纹来断案查找凶手,为我国指纹采集、鉴别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还有人信誓旦旦的说宋慈所著《洗冤集录》里就详细的记载了不少宋大人运用指纹来破案的记录,但笔者翻阅了《洗冤集录》后却并未发现相关内容,不知是以讹传讹还是笔者所下载资料参差不齐的原因,所以在此提出个人质疑。

在历史上留下相关断案记载的既不是宋慈,也不是包拯,而是北宋仁宗时期的大臣元绛,他所审理的这起案子也不是行凶抢劫这种刑事案件,而是一起契约造假案。元绛在担任永新县令时遇到了这么一起案件,有个叫周整的少年很喜欢赌博,于是本地豪强的儿子龙聿就找个机会将他灌醉再和他赌博,接着又趁周整烂醉不清的时候出老千,将周整家的上等好田给赢了过来,但问题是土地的所有人是周整的母亲,周整无权将土地转让给龙聿,于是龙聿又想了个歪点子,他逼迫周整偷出了一张周母在白纸上按的手印,接着又在手印上写下来卖地字据,趁着周母没发现将这些田地通通据为己有,等到周母发现后连忙到衙门诉冤,前任县令一看这份转让契约,你明明就画了押,按了手印,说明这笔买卖是正当的,这地就应该是龙聿的啊!于是判处田产应当归龙聿,周母不服,又将龙聿告到了州衙门,结果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输了官司。

等到元绛到任后,周整的母亲再次将龙聿告上了衙门,在仔细检查了契约后老练的元绛马上看到了契约的破绽所在,他对龙聿说:“这份契约的年月在手印之上(一般是先写好年月之后再盖手印),说明你一定是先得到了老太太的手印然后才写的假契约!”龙聿一看阴谋败露只好承认有罪,乖乖将田产归还。从这一案件来看当时类似这种契约纠纷应该不在少数,而且衙门已经有技术、有能力证明手印的确是周母所盖,反而让老太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但古代的指纹判定同样有着很多问题,元朝时期潘泽就遇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又有讼为豪家奴,其一族十七人者,有司数年不能决。泽以鬻奴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券,以其疏密,判人长短壮少。索其券,内有十三岁儿指理如成人,泽曰伪也,召郡中儿年十三者十人,以符其指,皆不合。豪理屈,毁券还之。”

(晚清时期的契约,可以明显看到除了加盖指纹外当事人还把脚纹给加上去了)

(子虚乌有的《箕斗册》)

笔者在检索指纹信息时还发现了其他有趣的消息,比如有人说南宋时期出土了一本叫《箕斗册》的古书(或者是《跳书》),这是一本类似户籍的册子,上面不但记载了百姓的个人信息,还要求每人在对应的书上留下相应的指纹,如果有犯人逃逸,衙门就会根据这本书找到他的指纹,并拓印在通缉令上,发放到每个地区,只要犯人留下了指纹线索立马就能被捉拿归案。

(巡台退思录就记载了晚清时期军队在核查士兵身份时必须要比对其指纹)

(湘军)

不过晚清末期时军队倒是有大规模的应用指纹,为了防止士兵临阵脱逃或找人替代,包括曾国藩和李鸿章等人在招募兵勇时不但要记录本人及其家属的信息,甚至连保人和兵丁本人指纹也要一一记录在案:“ 招募兵勇须取具保结,造具府县、里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箕斗,清册名结,附册以便清查。”这就等于是将清朝“保甲法”应用到了募兵制度上,正所谓一人当兵,全村皆知,要是你小子敢当逃兵,只要刚到家用不了几个时辰就能把你捆起来送往军营。而且军队记录指纹并不只是做个样子,而是真的要比对核查,《巡台退思录》就多次强调了军营在清点人数,验明身份时必须要核对指纹,以防冒领军饷等情况— “或者谓箕斗不符,饷票不对,望给无期,流落甚众”晚清时,两广总督岑春煊还因为招募士兵与其入伍箕斗名册不符大为不满,摘去了帮带营官的顶戴并给以杖责惩罚。

(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可以明显看到有采集居民的指纹)

而时间到了民国时期,指纹的应用范围就更大了,从1936年马鸿逵发明居民证后,国民政府开始积极推行身份证制度。身份证上除了表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籍贯、教育程度、职业外,由于民国时期照相技术还不普及,所以国民政府采取了收集指纹的方法来注明个人信息,比如马鸿逵在担任宁夏省主席时身份证上是用文字描述“箕”“斗”形状和指纹特征,发展到了后来则直接对持证人的真实指纹进行了采集,不得不说民国时期对户籍的管理是一个逐渐科学和严谨的过程,这也为我国以后的户籍制度提供了相当大的参考意义。

时间来到现代,按手印依然广泛受到认可,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就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雨目木

- 出处:搜狐 / 史事拾遺

栏目:历史
20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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